摩登館

位置:首頁 > 醫療 > 醫療常識

代表迴應為何建議取消醉駕罪 醉駕拘留多長時間

之前要取消醉駕罪的消息一出來之後就鬧的沸沸揚揚的,大家都在紛紛討論,對此代表做出了迴應,我們來看看情況!一旦發現醉駕的話要拘留多長時間的?

代表迴應為何建議取消醉駕罪

“今年我要重點説的是,(對於取消醉駕罪)不要有誤區,這不是讓你可以喝酒開車,這不是一個概念。”作為全國人大代表,這是朱列玉連續第二年在全國兩會上建議修改、取消刑法中的醉駕罪。與去年幾乎清一色的反對相比,今年圍繞存廢之爭也引發了業內的 理性探討。

朱列玉向中國新聞週刊解釋稱,他的議案實質上是建議分情況、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駕罪。這被部分公眾理解為醉駕不是犯罪,將成為合法的行為,這無疑是一種誤讀。

有數據顯示,每年因醉駕有高達30餘萬人被判刑。對於社會治理現代化,朱列玉認為應該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慮從其他方面入手實際解決問題。治理醉駕和其他社會頑疾,都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打擊。

建議取消醉駕罪的背後

為何建議修改、取消醉駕罪?他告訴中國新聞週刊,醉駕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將醉駕行為列入犯罪進行打擊,以保護醉駕者自己的生命和無辜路人的生命。但從醉駕入刑以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不僅沒有減少,反而在不斷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從近十年的數據可以清晰的看到,將醉酒駕駛行為納入犯罪範圍並沒有起到有效遏制此類行為的效果。”朱列玉強調,首先他要明確表示,取消醉駕型危險駕駛罪並不意味着對酒後駕駛的不法行為不予追究。恰恰相反,他的議案建議是要限制醉駕罪在刑法中的適用範圍,並建議加大對酒駕型醉駕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和範圍。

根據最高法公佈的有關數據,自2011年“醉駕入刑”以來,全國法院審結的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已經由2013年的9萬多件,發展為2015年的近14萬件,進而到2019年的31.9萬件。到2020年,全國法院審結“醉駕”等危險駕駛犯罪案件總數為28.9萬件,佔刑事案件總數的比例高達25.9%,成為名副其實的“第一大罪”。

另一方面,自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駕入刑後,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案件數量總體上不斷上升並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由此,朱列玉認為,這表明醉駕入刑未必是打擊醉駕行為最有效的方法。有效打擊醉駕行為才應該是法律核心目的。

從法理層面來看,朱列玉介紹,醉駕入刑後,刑法對危險駕駛罪的規定沒有情節限制,醉駕即為犯罪,而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法應當根據一定規則控制處罰範圍和程度——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在很多醉駕案件中,當事人的行為沒有產生實際危害,也沒有製造特別難以容忍的危險,其主觀上也不存在故意危害社會的惡性。”

他認為,若事實上客觀未造成實際危害、主觀無明顯惡意的情況,可以通過懲戒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方式抑制其再犯。對醉駕情節嚴重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用刑法追責。

“醉駕不是犯罪”系誤讀

取消醉駕罪之後怎麼辦?朱列玉提出了多層法律建議,包括:深度醉酒後駕車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責;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從重處罰不準緩刑;酒後駕車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並重罰;酒後駕車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準重新拿證。

然而,這種分情況、用不同法律手段治理醉駕罪的方式被部分公眾理解為醉駕不是犯罪,將成為合法的行為。他表示,這無疑是一種誤讀。

“法律真正需要遏制、打擊的是深度醉駕後駕車的行為。”按照朱列玉深度醉酒後駕車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追責的建議,深度醉駕的法定刑上限實際上是提高的。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觸犯危險駕駛罪的刑罰是拘役,並處罰金。朱列玉認為,“僅剝奪數個月的自由、罰金刑判罰數額較低,對被告人的懲罰與警示不足,影響了刑罰效果的發揮。”

通常認為,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仍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屬於深度醉駕。朱列玉介紹,深度醉駕行為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均是危險犯罪,只要客觀上具有抽象的危險性,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他認為,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深度醉酒後駕車的行為進行追責,可以大幅度提高刑罰的威懾力,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取消這個罪名,不是説就可以喝酒開車、開車喝酒了。”朱列玉解釋,刑法講究罪行相適應,殺人了判死刑,故意傷害把人打死了,一般考慮判十年以上,這是相適應的體現,如果行政措施、罰款、刑法綜合運用得當,同樣可以做到讓公眾喝酒不開車。

有人擔心,醉駕罪取消後會形成權力尋租。朱列玉認為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應從重處罰不準緩刑。在全社會已經形成“醉駕入刑”的意識後,若部分人仍知法犯法,則主觀方面至少是存在放任的,屬於故意犯罪的範疇。

“刑法具有其他法律在教育、震懾方面所不具備的作用,但治理酒駕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進行打擊。”他認為應綜合運用行政處罰措施所具備的人身權、財產權和資格剝奪效果,實現與拘役刑、罰金刑相近的社會效果。

同時,他建議應適度提高違法成本,對酒後駕駛行為一律吊銷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既可以基本剝奪酒駕、醉駕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會公眾。

“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

“刑事犯罪對人的影響是深遠而持久的。”朱列玉説,因醉駕被認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後,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將面臨一系列附帶的不利後果。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此外,我國《法官法》《檢察官法》《公務員法》《律師法》《人民警察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公司法》等數十部法律,都明確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某些相關職業或擔任特定職務。

他介紹,因危險駕駛罪被判刑的人,會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公職人員將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等,特定從業者如律師、醫師等的執業資格被吊銷。

然而,從法律角度,危險駕駛罪的量刑範圍限定在拘役及罰金,屬於輕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顯然,一些醉駕行為本身的危害性與刑罰處罰帶來的後果不成比例,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長此以往將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為解決該問題,朱列玉還配套提出關於建立醉駕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建議。

他認為,每年因醉駕有高達30餘萬人被判刑,這對犯罪人及其家屬的就業自由、社會生活有深遠的影響,刑罰過剩的危害性不容忽視,建議參考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建立“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例如,對情節顯著輕微的醉駕者的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嚴格限制醉駕犯罪前科查詢的主體和範圍,並設置科學的犯罪記錄解封機制,在有條件的使用非刑罰制裁的情況下,減少對醉駕犯罪行為人及其家庭、社會關係的負面影響,使醉駕犯罪行為人更好地迴歸社會、改過自新。

對於社會治理現代化,朱列玉認為應該要求犯罪越少越好,如果犯罪率居高不下,就要考慮從其他方面入手實際解決問題,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治安環境才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目的。治理醉駕和其他社會頑疾,都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打擊。

代表迴應為何建議取消醉駕罪 醉駕拘留多長時間

醉駕拘留多長時間

開車醉駕被拘留的時間為十五日以下。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代表迴應為何建議取消醉駕罪 醉駕拘留多長時間 第2張

醉駕是拘留還是判刑

醉駕是屬於刑事拘留的,只有飲酒駕駛才屬於行政拘留。飲酒駕駛是屬於違法行為的,所以是行政拘留,而醉酒駕駛已經觸犯了法律,涉嫌危險駕駛罪,所以會被刑事拘留,同時還會弔銷駕駛證,並且還會處一定的罰金。

代表迴應為何建議取消醉駕罪 醉駕拘留多長時間 第3張

醉駕的標準是多少毫升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