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要具備的能力有哪些
公司管理要具備的能力有溝通能力,協調能力等。
公司管理要具備的能力有哪些1
1、溝通能力。
為了瞭解組織內部員工互動的狀況,傾聽職員心聲,一個管理者需要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其中又以“善於傾聽”最為重要。
惟有如此,才不至於讓下屬離心離德,或者不敢提出建設性的提議與需求,而管理者也可藉由下屬的認同感、理解程度及共鳴,得知自己的溝通技巧是否成功。
2、協調能力。
管理者應該要能敏鋭地覺察部屬的情緒,並且建立疏通、宣泄的管道,切勿等到對立加深、矛盾擴大後,才急於着手處理與排解。
此外,管理者對於情節嚴重的衝突,或者可能會擴大對立面的矛盾事件,更要果決地加以排解。
即使在狀況不明、是非不清的時候,也應即時採取降温、冷卻的手段,並且在瞭解情況後,立刻以妥善、有效的策略化解衝突。
只要把握消除矛盾的先發權和主動權,任何形式的對立都能迎刃而解。
3、 規劃與統整能力。
管理者的規劃能力,並非着眼於短期的策略規劃,而是長期計劃的制定。
換言之,卓越的管理者必須深謀遠慮、有遠見,不能目光如豆,只看得見現在而看不到未來,而且要適時讓員工瞭解公司的遠景,才不會讓員工迷失方向。
特別是進行決策規劃時,更要能妥善運用統整能力,有效地利用部屬的智慧與既有的資源,避免人力浪費。
4、決策與執行能力。
在民主時代,雖然有許多事情以集體決策為宜,但是管理者仍經常須獨立決策,包括分派工作、人力協調、化解員工紛爭等等,這都往往考驗着管理者的決斷能力。
5、培訓能力。
管理者必然渴望擁有一個實力堅強的工作團隊,因此,培養優秀人才,也就成為管理者的重要任務。
6、統馭能力。
有句話是這樣説的:“一個領袖不會去建立一個企業,但是他會建立一個組織來建立企業。
”根據這種説法,當一個管理者的先決條件,就是要有能力建立團隊,才能進一步建構企業。
但無論管理者的角色再怎麼複雜多變,贏得員工的信任都是首要的條件
管理者需要具備的管理技能主要有:
1、技術技能
技術技能是指對某一特殊活動——特別是包含方法、過程、程序或技術的活動——的理解和熟練。
它包括專門知識、在專業範圍內的分析能力以及靈活地運用該專業的工具和技巧的能力。
技術技能主要是涉及到“物” ( 過程或有形的物體 ) 的工作。
2、人事技能
人事技能是指一個人能夠以小組成員的身份有效地工作的行政能力,並能夠在他所領導的小組中建立起合作的努力,也即協作精神和團隊精神,創造一種良好的氛圍,以使員工能夠自由地無所顧忌地表達個人觀點的能力。
管理者的人事技能是指管理者為完成組織目標應具備的領導、激勵和溝通能力。
3、思想技能
思想技能包含:“把企業看成一個整體的能力,包括識別一個組織中的彼此互相依賴的各種職能,一部分的改變如何能影響所有其他各部分,並進而影響個別企業與工業、社團之間,以及與國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力量這一總體之間的關係。
”即能夠總攬全局,判斷出重要因素並瞭解這些因素之間關係的能力。
4、設計技能
設計技能是指以有利於組織利益的種種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特別是高層管理者不僅要發現問題,還必須像一名優秀的設計師那樣具備找出某一問題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的能力。
如果管理者只能看到問題的存在,並只是“看到問題的人”,他們就是不合格的管理者。
管理者還必須具備這樣一種能力,即能夠根據所面臨的現狀找出行得通的解決方法的.能力。
這些技能對於不同管理層次的管理者的相對重要性是不同的。
5、技術技能
人事技能的重要性依據管理者所處的組織層次從低到高逐漸下降,而思想技能和設計技能則相反。
對基層管理者來説,具備技術技能是最為重要的,具備人事技能在同下層的頻繁交往中也非常有幫助。
當管理者在組織中的組織層次從基層往中層、高層發展時,隨着他同下級直接接觸的次數和頻率的減少,人事技能的重要性也逐漸降低。
也就是説,對於中層管理者來説,對技術技能的要求下降,而對思想技能的要求上升,同時具備人事技能仍然很重要。
但對於高層管理者而言,思想技能和設計技能特別重要,而對技術技能、人事技能的要求相對來説則很低。
當然,這種管理技能和組織層次的聯繫並不是絕對的,組織規模大小等一些因素對此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公司管理要具備的能力有哪些2
一、法律方法的內容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的總和。法律方法是指國家根據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通過各種法律、法令、條例和司法、仲裁工作,調整社會經濟的總體活動和各組織、單位在微觀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關係,以保證和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管理方法。
(一)法律體系
由於社會關係的複雜性和多樣性,法律規範的形式與內容也極為豐富,法學上根據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的不同將其分為各個不同的法律部門,並形成相互聯繫相互協調的統一的法律體系。
管理的法律方法中,既包括國家正式頒佈的法,也包括各級政府機構和各個管理系統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種社會規範。法律、法規一般是由一系列法律、法規所組成的。
比如,國民經濟管理總體方面的,有計劃法、工業法、農業法、商業法、基本建設法、財政法等;用於公司管理活動的,有公司法、工業企業法、交通運輸法、海商法等;
在流通領域的管理方面,有商標法、價格管理法、外匯管理法、證券交易法等;在調整各地區、各部門以及各單位之間的經濟活動方面,有合同法;
在資源和環境保護方面,有自然資源法、能源法、環境保護法等;在保護勞動者及其集體權益方面有勞動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
隨着改革開放的繼續和深入,還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對外貿易法、涉外税法、涉外金融法等。建立健全各種法律法規,最根本的一點是要遵循事物自身的客觀規律。
(二)司法和仲裁
法律方法的內容,不僅包括建立和健全各種法規,而且包括相應的司法工作和仲裁工作。這兩個環節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只有法規而缺乏司法和仲裁,就會使法規流於形式,無法發揮效力;法規不健全,司法和仲裁工作則無所依從,造成混亂。
司法工作是由國家的司法機關按照法律和法規解決各種糾紛和審理案件的執法活動。司法機構“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通過司法制裁,強制執行法規,制止違法活動,恢復正常秩序,並給予當事人一定懲罰,達到維護法律尊嚴、教育人民的目的。
司法制裁分為經濟制裁和刑事制裁兩類。經濟制裁包括強制執行付給違約金和罰款、停止和排除妨害、退還原物、賠償損失等。刑事制裁是對直接責任人員因違反刑法、危害社會而採取的處罰,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以及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等附加刑罰。
仲裁即公斷。如果組織之間發生糾紛,經過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就可由仲裁人或仲裁機構居中作出判斷和裁決。就仲裁的性質而言,它是一種行政性活動,不是司法活動。因此,裁決不被當事人執行時,仲裁機關不能強制執行,只能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仲裁分為經濟合同仲裁和涉外仲裁兩類。經濟合同仲裁是指國家規定的仲裁機關對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依法進行調解、作出裁決的活動。
涉外仲裁是指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仲裁協議,基於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按照有關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對其經濟爭議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從而解決爭議的一種制度。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有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海事仲裁委員會。
它們都是全國性的、常設的仲裁機構。涉外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裁決,雙方當事人都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提出變更的要求,當事人應當依照裁決所規定的期限自動執行。如果逾期不執行,一方當事人可向我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強制執行,即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所作的裁決對於當事人雙方都有約束力,必須執行。
二、法律方法的特點
法律方法主要有下列特點:
(一)公開性
法律方法的基本特點之一就是公開性,它要求把有關法律法規向社會完全公開,並且要求公開立法和公開執法。它不像有些文件、政策那樣只有少部分人掌握和執行,從而可以避免一些營私舞弊行為。
(二)嚴肅性
法律和法規的制訂必須嚴格地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規定進行。一旦制定和頒佈出來後,就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法律和法規不可因人而異,濫加修改,必須保持它的嚴肅性。司法工作更是嚴肅的行為,它必須通過嚴格的執法活動來維護法律的尊嚴。
(三)規範性
法律和法規是所有組織和個人行動的統一的準則,對他們具有同等的約束力。法律和法規都是用極嚴格的語言,準確闡明一定的含義,並且只允許對它作出一種意義的'解釋。法律與法規之間不允許互相沖突,法規應服從法律,法律應服從憲法。
(四)強制性
法律、法規一經制定就要強制執行,各個組織以至於每個公民都必須毫無例外地遵守。否則,要受到國家強制力量的懲處。
三、法律方法的作用
法律方法對於建立和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與管理方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巨大的作用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一)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證作用
儘管刑法在懲辦各種破壞經濟管理秩序的行為、保護公共財產等方面規定了許多條例,但在經濟及管理領域,還必須用管理的法律方法來加以調整。
例如要確定各種財產的所有權,規定財產所有者的支配權限,調整預算關係、税收關係、信貸關係、結算關係、物資分配關係、商品購銷關係、農副產品收購關係、運輸關係、勞動報酬關係等
以及要維護經濟合同,追究違反合同者的法律責任,健全組織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經紀律等,都需要建立和健全管理的法規來保護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能科學地制定實施的保證作用
在管理活動中,正常的秩序是提高管理效益的重要前提。管理的有關法律是保證實現經濟規劃及維護管理秩序的必要手段。管理的有關法律在保證完成國家規劃方面的作用
表現在它能夠運用法律的強制力、促進有關規劃科學地制定和有效地實施。比如,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修改國家制定的規劃,對那些不按規劃辦事的嚴重失職者和官僚主義者,都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同時,對於那些違反規定,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的經濟主體或個人,要依法追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很好地維護國家規劃的嚴肅性,在經濟及管理領域裏嚴明法紀,有效地維護良好的秩序,整個國家、組織乃至個人的活動才能納入管理的法制軌道。
(三)經濟主體經營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強化作用
加強經濟主體的經營管理,必須建立健全一整套管理制度,這對於現代化科學管理尤為重要。要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職責分明、功過分明和賞罰分明,把責、權、利三者結合起來,充分發揮中央部門、地方、組織及勞動者個人的積極性,制止浪費行為。
對在管理中違反紀律原則,破壞財經紀律等行為,應針對不同的情況,追究其應負的法律責任。除追究法人的法律責任外,還要追究直接當事者的責任。
在管理中,還要求組織能夠實行民主管理,管理的法律方法應切實保障員工在組織中的地位,保障他們參加民主管理的權利,使他們有權根據黨和國家的政策和法令討論、審議、決定組織的重大問題。
此外,為了促進和協調國家與組織、組織與組織及組織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使管理過程中的各個環節能互相銜接,管理法律規定必須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約和監督。如果一方不履行義務,就要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責任,甚至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就可以促使組織加強經營管理,講究經濟效益;同時又能提高協作水平,提高組織管理效益。
(四)人們合法權益的保護作用
管理的法律也是保證在發展經濟的基礎上,不斷提高被管理羣體的物質和文化水平的法律規範。它通過各種法規,用法律的手段保證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形式,還在組織內部將責、權、利很好地結合起來,並賦予管理系統中各個局部及個人應有的權利
並規定員工享受有關待遇,建立有關的社會福利及保障制度,保護羣體及個人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不受侵犯,並按繼承法的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繼承權。管理過程的有關法規,還將鼓勵員工不斷提高工作水平,並對員工科研成果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促進文化和科技的發展及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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