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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三司指的是哪三司

都司;布政司;按察司。

明朝三司指的是哪三司1

1、都司:

都指揮使司是官署名,簡稱都司,屬於行省三司之一,明代地方最高軍事領導機構,是明太祖朱元璋為強化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在地方設置的軍事機構,類似我國現代的軍區。

2、布政司:

承宣布政使司為明清兩朝的地方行政機關,前身為元朝的行中書省。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澤、禁令、承流宣播,以下於有司”。明朝時承宣佈政使的.轄區是國家一級行政區,簡稱“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不稱“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避免使用元朝的“行省”一詞,所以在地名下加“等處”。

布政使司設左、右承宣佈政使各一人,即一級行政區最高行政長官。而一省之刑名、軍事則分別由提刑按察使司與都指揮使司管轄。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合稱為“三司”,皆為省級行政區最高機關;三司首長同秩同階從二品。

明朝三司指的是哪三司
  

3、按察司:

按察司為中國明朝及清朝初年中央政府機構之一,隸屬於都察院。入關後承繼明制,設為省級地方政府機關,職掌振揚風紀、澄清吏治、點錄及複審各省囚犯、勘驗供辭與訴狀等司法行政。香港英治時期法官也譯為按察司。首席按察司相當於現在的首席法官。見香港司法機構、香港首席按察司。

明朝三司指的是哪三司2

明朝的“三司會審”説的到底是哪三個部門?

三司會審的有關部門並非誕生於明朝,其實早在唐朝盛世的時候已經存在,它屬於我國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後來明朝的官員根據唐朝沿襲下來的三司制度為基礎,形成明朝的獨有“三司會審”。

那麼在明朝時期,若是發生了重大疑案,諸如狸貓換太子、某某妃子離奇死亡等着一般都交由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這三個司法機關共同合作審查,這就是三司會審的由來。而這三部司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刑部尚書、大理寺卿以及左都御史等領導部門官員一起審理,而下最終裁決的權利則是交給了皇帝。

明朝三司指的是哪三司 第2張
  

刑部

三個司法部門中,刑部身為六部之一,其主要負責法律跟判刑,還有關押罪犯,而刑部最高職權的官職是刑部尚書,下面還分有全國各地的刑部分部,如兩廣、兩湖、、江西、陝西、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浙江以及貴州跟雲南等省份都設有清吏司共13個人。

而江西的官員工作主要是管理江西之內的刑名工作,另外需管燕山地區的士兵跟廬州、六安的刑罰監獄工作等。而湖南方面則負責湖南跟湖北兩個省份的刑事工作,還要兼職右軍都督府,在京留守右衞等九衞及渤海千户所。另外在陝西方面,那裏的官員需要負責管理陝西和甘肅等城池的`刑事工作,以及負責後軍都督府的日常需求,總之各司其職,分工明確。

除了刑部之外,吏部主要是屬於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單位,其主要負責定籍終制之法。吏部還設有4個司法部門分別是考功部、清吏部、驗封部、稽勛司。首先驗封部門主要負責封爵、世職、恩蔭、難廕、賜封跟捐封等事務。稽勛部門專門管文職官員守制、終養、辦理官員之出繼、入籍、複名複姓等事。

接下來還有户部,其主要工作是管理疆土、田地、户籍、賦税、工作和一切財政事務。內部還按個地方設立有分部司職,明朝有十三個地方司職,分別為、山西、河南、廣西、山東、、陝西、湖南、廣東以及四川到福建和雲南跟貴州等。

另外還設有江南司,總共十個四司法部門,而且各個司法的官員平時除了管理自己省份的糧財之外,還要身兼多職,負責一些衙門的大小政務,其工作內容比較雜。該部門到了清朝時期,又分別創有專門管理八旗事務的八旗工資處等。比如户部有一個專門管理制錢幣的錢法堂跟寶泉部門,其負責管户部三庫,以及看管倉儲跟漕務倉場等等。

大理寺

三司會審之第二部門,大理寺。其主要負責人是大理寺卿,此乃明朝三大司法法官之一。換句話講就好比我們現代最高法院部門,屬於國內最高上訴司法部門。

所以其能夠跟督察院、刑部一起形成明朝最重要的大三司法機關。大理寺卿也被冊封為九卿之一,其餘還分四個小寺各設有4個卿官,但是其職權都比較低。在我國的秦漢也有大理寺不過那時叫做廷尉,北齊其實才改名叫大理寺,到了晚晴又改叫大理院,大清亡國後,民國初期,北洋的軍閥政府於是繼續沿用此名,並且把大理寺定為當時的最高審判司法機關。

明朝除了有大理寺之外,還分別設有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各部門各司其職,負責的事務跟權力也不同。首先,太常寺屬於封建社會中掌管禮樂的最高行政機關,秦朝叫做奉常,漢朝以後正式叫做太常寺。而太常禮樂官們管宗廟禮儀,至北齊時期也稱為太常寺,清朝晚期逐被廢除。

明朝三司指的是哪三司 第3張
  

光祿寺,設有光祿寺卿當負責人,其該部門負責管祭祀、朝會、宴請等。另外光祿少卿、丞、主簿等官職。太僕寺是中國古代朝廷的中央機構之一,從秦朝到漢代的九卿大臣裏面都設有太僕,屬於負責管理車馬之官職。到了明朝,改為管理牧馬之政令,隸屬兵部。

而清朝也一直沿用該制度,當時清朝皇帝出外巡查,扈從車馬雜物皆為總管。另外還設有少卿跟員外郎等官。隨着大清亡後,該機構才被民國關閉。

鴻臚寺,主要負責接待外來使者、外國賓客等。秦朝稱之為典客,漢朝時期改叫大行令,當年漢武帝執權的時候正式改名叫大鴻臚,意喻為大聲讚頌,引領禮儀的意思。

齊時期,依舊採用鴻臚寺,發展到南宋、金朝、元朝的時候就暫停了設辦鴻臚寺。後來朱元璋創立大明朝,就將其制度恢復,重新開建立鴻臚寺,比較當時明朝大一統,各方藩國又開始進貢,故而恢復鴻臚寺體制,該部門一直沿用到清朝末期,然後被廢除。

明朝三司指的是哪三司 第4張
  

都察院

三司會審第三部門都察院,是明朝清朝的官署名字,該部門起源是由以以往朝代御史台衍變形成,主要負責監察、彈劾和提議等。公元1382年,明朝正式把之前朝廷設立的御史台改為都察院,其中分封官職有左、右都御史,下面設立副都御史跟僉都御史。另設十三道,分別為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等等。

明朝三司指的是哪三司 第5張
  

明朝都察院不但可以對審判部門進行監察,還能有遇到重大事情可以上奏,小則能自我當機立斷的權力,是當時明朝的最高權力監察司法部門。

後來發展到清朝,皇帝就改把左右正副都御史歸納成總督、巡撫等官職這是為了讓他們更加快捷的工作。據記載,清朝雍正元年,皇上又把六科併入督察院。到了乾隆十三年,開始廢掉都御史。歷代以來的都察院均屬於法紀監督的司法部門,擁有審查死刑重案的權力,還可以參與各種秋審與熱審,其關鍵的作用在於負責監督文武百官以及他們失職。

總的來講,“三司會審”存在的主要原因分為2個方面,第一是利於減少冤獄,古代在審判案情之時,由於技術落後與腐敗的因素,導致經常出現冤案冤獄,於是明朝皇帝十就要求審判時一定要詳查案件,減少冤獄的發生。

第二方面是能夠統治權力,很多皇帝執權時期,都喜歡打壓大功臣,以及對自己有威脅的人,從而達到他專權的目的,而“三司會審”的制度可以令這三大司法部門互相制約,有效防止刑部獨掌大權。另外會審的地點一般是在午門外,由負責官員審完案,就命太監送到帝王處讓做出宣判,一般情況下會3個情況出現:

1、聖上會同樣這個調查結果,並傳旨行刑;

2、帝王可能表示不滿意就在審查結果的基礎中自己更改判罰,像覺得此罪太重就減減刑什麼的。

3、皇上看了不同樣這種審判結果,就會叫人駁回去,讓三個司法部門繼續張開再審,而再審過後,其最終裁決權還是落在皇帝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