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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追訴拐賣人口犯罪繼續從嚴 拐賣人口為什麼不判死刑

通常我們大家都知道,現在日常生活中拐賣人口的現象是很常見的,而該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那麼我們便要了解一下最高檢:追訴拐賣人口犯罪繼續從嚴?拐賣人口為什麼不判死刑?

最高檢:追訴拐賣人口犯罪繼續從嚴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顯示,追訴拐賣人口犯罪將繼續從嚴;同時與有關部門形成合力、綜合整治,對收買、不解救、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堅決依法追訴、從嚴懲治。

最高檢:追訴拐賣人口犯罪繼續從嚴 拐賣人口為什麼不判死刑

拐賣人口為什麼不判死刑

拐賣兒童的案件時有發生,每當拐賣兒童的案件發生事,都會引起人們的重視。而這種拐賣兒童的行為是一種以個人利益為目的的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我國的刑法明確指出:凡是構成拐賣兒童罪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沒收所有財產!其實這種刑法的衡量,許許多多的人都認為量刑過輕,在網絡上,絕大部分的人都認為拐賣兒童的應該處以死刑,以達到一種威懾的效果。如果所有犯拐賣兒童罪的都處以死刑,確實是能夠讓拐賣兒童的產生畏懼,畢竟法律是不講情面的。單方面來講,當犯拐賣兒童罪後,如何讓被拐賣兒童重回家庭才是一種正確道路,如果拐賣兒童的罪犯被判處死刑,那麼這些孩子也不一定會重回家庭。僅僅把死刑作為一種威懾其實是不夠的,法律的作用是用來約束犯罪,不是用來鼓勵犯罪的。

最高檢:追訴拐賣人口犯罪繼續從嚴 拐賣人口為什麼不判死刑 第2張

拐賣人口判多少年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拐賣人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拐賣婦女、兒童以外的人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第一條第3項的規定,以拐賣人口罪定罪處罰。

最高檢:追訴拐賣人口犯罪繼續從嚴 拐賣人口為什麼不判死刑 第3張

拐賣人口是公訴案件嗎

拐賣人口罪已經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時拐賣婦女、兒童罪;這是刑事案件,需要公訴。行為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觸犯《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是一種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而接收被拐賣的婦女,同樣也是一種犯罪行為,最多會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如果與被拐賣婦女“結婚”後,由於該婦女不同意而強行與之發生性行為,或者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對其有傷害等行為的,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將不單單按照“收買被拐賣婦女罪”這一個罪名進行處理,而是要和“強姦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等進行數罪併罰,情節嚴重的,甚至有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