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登館

位置:首頁 > 醫療 > 醫療常識

代表:買方行為應視同綁架十年起刑 人口拐賣的危害

人口拐賣一直是人們所關心的話題,對於人口買賣賣方肯定是有罪的,那麼買方的行為又是什麼樣的呢?人口買賣對我們的生活有着什麼樣的影響?

代表:買方行為應視同綁架十年起刑

“‘買方市場’現在肯定還存在,興許他們不像以前那麼猖獗,但仍有個別買家,他感覺自己可以矇混過關,在頂風作案。”全國兩會召開在即,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理事長張寶豔在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今年,全社會對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關注度更高,“買賣同罪”也得到了全社會的高度認同,她認為將“買賣同罪”落到實處希望很大。

張寶豔是寶貝回家尋子網的創始人,當選全國人大代表以後,張寶豔接連多年圍繞打拐建言。2020年,張寶豔被全國婦聯授予全國三八紅旗手標兵榮譽稱號。

張寶豔認為,對被拐婦女兒童侵害最大,侵害時間最長的都是“買家”,被拐婦女在被拐賣之後,買方對她同時還有虐待、非法拘禁、強姦、精神傷害等多種伴生犯罪行為,實際上這些犯罪行為都發生在買家身上,這麼多年給被拐婦女造成的痛苦都是源於買家。而且如果沒有“買方市場”,可能就沒有人販子這個行當,因為有了“買方市場”才刺激了人販子鋌而走險,“所以我認為‘買賣同罪’是可行的,甚至於對‘買方’的定罪可以重於‘拐賣方’,我認為現在對‘買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標準有一點太低,我建議是視同綁架罪,十年起刑。”

與此同時,張寶豔還認為,應當對新發案件拐賣犯罪分子(包括買主)終身追責,“現在許多被拐賣的孩子和婦女,等她們找回自己原本的家庭或者能夠脱身都是很多年之後,基本都過了訴訟時效,這樣就很難追究人販子的責任了,但是拐賣犯罪和其他的犯罪不一樣,拐賣犯罪時間越長,對被拐賣者的傷害越大,我國刑法規定,最高訴訟時效為20年,但實際上,拐賣犯罪的危害是長期存在的,這一犯罪行為給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是終生。”因此張寶豔主張,對拐賣犯罪分子的追責不應當受訴訟時效所限,而應該終身追責。

此外,在今年兩會召開前,多位代表委員提出應對重點地區的涉拐賣婦女兒童案件進行全面複查和摸底,對此,張寶豔也表示認同,“一些被拐賣的兒童和婦女由於當初沒有文化,可能直到現在一直都無法脱身,確確實實需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摸排進行解救,這是可行的。”因此,張寶豔認為,應對各地轄區內來歷不明的婦女兒童進行徹查,並作為一項長期工作持續進行,特別是對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聾啞女性,排查後把信息公開,幫助他們尋找親人。

此外,張寶豔還建議應對拐入地區相關部門建立考核機制,將打拐與基層組織的政績掛鈎,納入地方政府政績考核的指標。對於有新發生拐入案件的基層政府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代表:買方行為應視同綁架十年起刑 人口拐賣的危害

人口拐賣的危害

一、拐賣兒童的社會危害

拐賣兒童作為一種侵犯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的犯罪,作為多地公安機關重點打擊的犯罪,作為被社會所廣泛關注的犯罪,無論是對被拐兒童本人、對被拐兒童親生家庭還是對收買被拐兒童家庭及社會等都具有嚴重的危害。

淺析拐賣兒童對社會造成的嚴重危害

1、拐賣兒童對被拐兒童自身的危害

首先,拐賣兒童行為是對被拐兒童的人身自由權與人格尊嚴的嚴重侵犯。人身自由權作為一種人生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約束、控制和妨礙。兒童或是嬰兒作為獨立的自然人,享有法律所賦予的人身自由權利毋庸置疑。雖因其年齡尚幼不能決定或支配自己的行為,也不能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有否定性的意志或表達出反對的意思,但作為被動的、自在的權利享有者,其人身自由同樣不容侵犯。同理,兒童的人格尊嚴亦是如此。 再者,拐賣兒童對被拐兒童的身心健康及其成長與發展具有嚴重的潛在性的危害。根據社會現實的反饋,被拐兒童由於落户難而引起的一系列諸如教養,醫療,就業等問題對其自身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不利影響。被拐兒童長大後千里尋親的故事也在現實生活中不斷上演。這些問題都從某個側面反映出了被拐兒童人生道路上的諸多不平,這對他們的危害恐怕是難以估量的。

2、拐賣兒童對被拐兒童家庭的危害

孩子的重要性對於任何一箇中國家庭來説應該都是第一位的。中華文明格外強調“孝道”,這凸顯了孩子對於父母的重要性。同樣,中華文明也分外重視團圓,從古自今,家家户户都以“家和萬事興”作為對家庭幸福的美好祝願。而要達到“家和”首先需要的是“人和”,而“人和”最基本的便是家庭成員的圓滿。失去孩子的家庭註定不會實現“家和”的願景,家庭幸福更無法談及。尤其在當下,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使得孩子對一個家庭的意義更加重要,失子之痛,或使得那些不幸的父母終生揮之不去。

社會由萬千家庭組成,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會之和諧賴於家庭之和諧,社會之幸福賴於家庭之幸福。被拐兒童家庭之痛乃社會之痛。

3、拐賣兒童對收買被拐兒童家庭的危害

前面論述了孩子對家庭的重要性,而收買被拐兒童的家庭多是為了其所在家庭的“幸福美滿”而不惜出大價錢,冒着違法犯罪的風險而挺而走之。單純考慮這些,這些家庭本來就已不幸。而隨着被拐兒童的成長,其被拐兒童身份很難再被隱瞞。本來,幾年、十幾年或是二三十年的處心積慮的隱瞞對那些收養家庭來講已經積聚了巨大的壓力,而一旦真相被打破,對於整個家庭或是不堪的一擊。“千里尋求”,於被拐人士,是種對親情的追尋;於收養家庭,或是種撕心裂肺的不安。此外,有關養子與生子在遺產繼承上的糾紛等問題也成出不窮。總之,對於收養被拐賣兒童的家庭來講,用錢非法買來的“幸福美滿”註定是沒有根基的,大起大落,大喜大悲,亦是常人難以承受的痛。

另外,拐賣兒童亦將“人販子”們送上了不歸路。其必將受到道德的譴責,法律的嚴懲。

拐賣兒童是一種性質惡劣,危害重大,影響深遠的犯罪活動,只有全社會共同參與才能從根本上制止這種犯罪活動。讓我們攜手共同為保障千萬家庭幸福,社會和諧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代表:買方行為應視同綁架十年起刑 人口拐賣的危害 第2張

人口買賣判多少年

根據法律規定,買賣人口要被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要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會被處以死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代表:買方行為應視同綁架十年起刑 人口拐賣的危害 第3張

人口買賣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買賣人口”即拐賣婦女、兒童或其他人的犯罪過程。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這意味着今後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擬一律被追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