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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次減刑後又殺人郭文思被執行死刑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我們大家都知道,我國是一個法制的國家,所以在出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時候,是需要承擔相應後果的,那麼我們便要了解一下9次減刑後又殺人郭文思被執行死刑?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9次減刑後又殺人郭文思被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2年3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郭文思執行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臨場監督。2021年1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郭文思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與其之前所犯故意殺人罪恢復執行的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郭文思上訴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經複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對郭文思判處死刑的刑事裁定。

9次減刑後又殺人郭文思被執行死刑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不應不加分析地認為是不認罪悔罪。罪犯積極執行財產刑和履行附帶民事賠償義務的,可視為有認罪悔罪表現,在減刑、假釋時可以從寬掌握;確有執行、履行能力而不執行、不履行的,在減刑、假釋時應當從嚴掌握。

9次減刑後又殺人郭文思被執行死刑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第2張

減刑的適用對象

減刑的適用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另外,死緩也可以依法減為無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9次減刑後又殺人郭文思被執行死刑 減刑的條件和限度 第3張

減刑是由哪個部門決定

減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決定。《刑法》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從減刑的性質來看,減刑權應由人民法院行使減刑權,應由監獄等刑罰執行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