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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嫌犯不認罪 故意殺人會怎麼判刑

近幾年的時間,總是會在相關新聞中瞭解到男生殺害女朋友的事件,現段時間南京女大學生遇害的案件一直在調查,在案子審理的過程中,有位嫌疑人拒不承認事實,一起來了解一下具體內容。

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嫌犯不認罪

記者從“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父親李勝處獲悉,27日下午3點,本案庭前會議於雲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案件將於28日上午正式開庭。李勝透露,庭前會議中自己提出申請,希望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金額從15萬降至10萬。“我們希望通過申請表明態度,要求洪嶠死刑,而不是為了錢或者博眼球。”李勝稱,洪某及其他三位犯罪嫌疑人通過視頻方式參與了庭前會議,洪某不承認自己有犯罪事實。

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嫌犯不認罪 故意殺人會怎麼判刑

故意殺人會怎麼判刑

直接故意殺人的話,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的,會依法減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嫌犯不認罪 故意殺人會怎麼判刑 第2張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是什麼

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未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於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終結。剝脱剝奪他人生命的方式,既可以是作為,如刀砍、斧劈、拳擊、槍殺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母親故意不給嬰兒哺乳致其死亡等;既可以是物理的方式,如刺殺、毒殺,也可以是心理的方法,如以精神衝擊方法致心臟病患者死亡。但不管是什麼殺人行為,都必須具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性。殺人行為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成立故意殺人既遂;沒有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根據具體情形成立故意殺人未遂、中止或者預備,當然也可能同時觸犯故意傷害罪。

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嫌犯不認罪 故意殺人會怎麼判刑 第3張

故意殺人罪的責任形式是什麼

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此外,行為人必須沒有認識到正當化事由,如果行為人以為自己是在實施正當防衞行為,即使是假想防衞,也不得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動機複雜多樣,不同的殺人動機,對構成故意殺人罪沒有影響,但對量刑具有一定意義。但是,基於報復、姦情等動機殺人,屬於殺人的常態,不能成為從重處罰的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