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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威脅可以立案標準

學習1.61W

恐嚇、威脅、毆打、侮辱等行為可以立案

人身威脅可以立案標準1

一、定義及行為特徵:

(一)、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對象是特定的公民個人。

(二)、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威脅的方法既包括寫恐嚇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恐嚇物(如子彈、匕首)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脅,也可以通過暗示的方法威脅;

既可以是行為人自己威脅,也可以通過第三人的轉告來威脅;還有的行為人利用公開別人的隱私來威脅。不管用什麼手段來威脅,不管有沒有後果發生,不影響本行為的成立,方法和手段以及後果只作為處罰的酌定情節。威脅的對象是特定的個人。

行為人目的直接指向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動機可能多種多樣,有的是為了發泄不滿而報復,有的是為了獲取不正當的政治、經濟以及其他利益。如果行為人通過威脅獲得了財物,則構成了敲詐勒索的行為。

(三)、本行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人身威脅可以立案標準
  

二、處罰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1項的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具體問題: 何認定本行為的“情節較重”?

實踐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重”:

1、多次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因威脅他人人身安全,受過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3、採用多種方式和手段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4、手段惡劣,給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影響的,如被侵害人因受到過度的恐嚇而生病或者不能正常上班、休息等;

5、威脅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

人身威脅可以立案標準2

一、威脅他人報警立案標準是什麼?

當事人存在被別人威脅、干擾了正常生活或是威脅到了當事人的人身自由或人身安全的:當然可以選擇報警,達到以下行為標準之一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攝、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情節嚴重的,涉嫌尋釁滋事罪,按照法律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人身威脅可以立案標準 第2張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要考慮幾方面的內容?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標籤:人身 立案 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