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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倒性騷擾男子致其死亡屬正當防衞 性騷擾時反擊犯法麼

現在還是有很多人會在一些場合碰到性騷擾的事件,但是為了一些事情到後面卻沒敢反擊,要是碰到性騷擾的時候反擊導致對方受傷的話算不算犯法呢!

推倒性騷擾男子致其死亡屬正當防衞

2020年5月一個深夜,在回家路上,廣西的潘女士多次遭遇同行男子的強行摟抱。男子姓王,當天喝了酒,當他再一次被潘女士女士推開後,跌倒在地,昏迷13天后搶救無效身亡。

潘女士時年47歲。事情發生後,她先是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調查了一年多,之後又被王某家屬索賠87萬元。

潘女士的代理律師向瀟湘晨報記者透露,王某家屬認為是潘女士主動邀約王某一起走,説明其對王某不反感。但“兩人只是普通朋友關係,都住在一個鎮上,事發當天是一起去其他朋友家吃了飯喝了酒。”

該律師透露。那段時間,潘女士的人生是灰暗的,她揹負着非常沉重的心理壓力,整晚整晚睡不着。她主動給了男方家屬1萬餘元,對方嫌少,她表示可以給5萬元,但對方還是嫌少。“她一直認為自己沒錯,但是對方家屬不這樣認為。”

到底潘女士是否構成犯罪或存在過錯?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象州縣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決書給出了答案。判決書顯示,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此前對潘女士作出了不起訴決定,而法院在民事訴訟中駁回了王某家屬的賠償訴求,認定潘女士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

酒後性騷擾被推倒,昏迷13天后死亡

事情發生在2020年5月27日22時許,在廣西象州,酒後的潘女士與王某一同沿着355國道走往羅秀鎮回家。

潘女士的代理律師告訴瀟湘晨報記者,當時是潘女士邀王某一同走的,兩個人是朋友,只是恰好家都在羅秀鎮上。

但是這一路上,王某在醉酒情況下多次強行對潘女士實施摟抱、親吻,期間潘女士均予以反抗並用手推開了王某。判決書顯示,當潘女士與王某行至羅秀鎮附近公路時,王某再次對潘女士強行摟抱,也再一次被潘女士用手推開。這一次,王某被推開後直接仰倒跌在了地上,昏迷不醒。

潘女士打電話喊人來到現場,王某被送到了羅秀鎮衞生院治療,因傷情嚴重又轉院至象州縣人民醫院治療。2020年6月9日,象州縣人民醫院出具《疾病證明書》,載明王某因“發現昏迷2小時”於2020年5月28日入院,診斷意見為顱腦損傷、腦疝、顱骨骨折等,王某住院醫療費5.4萬元,其中潘女士代支付1萬元。同日,在搶救13天后,王某搶救無效死亡。經鑑定,王某符合跌倒頭枕部着地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曾涉嫌刑事犯罪被調查1年多,被死者家屬索賠87萬在王某去世之前,2020年6月4日,他的兒子曾經前往象州縣公安局羅秀派出所報案,稱其父王某於2020年5月27日晚上酒後在象州縣附近公路上跌倒昏迷不醒。同日,2020年6月4日,潘女士到派出所自首。

此後,潘女士涉嫌刑事犯罪被調查,直到1年多時間過去,她才徹底證明清白。

潘女士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立案調查後,2020年8月10日,象州縣公安局以潘女士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象州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2020年9月16日,象州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認為潘女士在遭到王某多次猥褻侵犯的情況下,出於本能反抗將王某推開,導致其跌倒死亡的後果,但該後果是由於當時潘女士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潘女士的行為不是犯罪。

王某家屬不服,向來賓市人民檢察院申訴。瀟湘晨報記者注意到,上述不起訴決定之後被象州縣人民檢察院撤銷。

2021年6月17日,來賓市人民檢察院以象州縣人民檢察院已撤銷上述不起訴決定為由,決定終止辦理。

直到2021年7月30日,象州縣人民檢察院再次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潘女士作不起訴處理。

此事之後,王某的家屬以潘女士拒不道歉和賠償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潘女士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87萬餘元。

對此,潘女士的代理律師向瀟湘晨報記者透露,這件事雖然知道的人不多,但是對潘女士的心理上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她很多天都睡不了覺。對方王某的家屬覺得她有過錯,覺得是她主動提出和王某一起走的,以此為由認為她不排斥王某。“其實潘女士和王某就是朋友,事發時是一起去其他朋友家吃了飯喝了酒。事後,潘女士主動給了王某家屬一兩萬元,對方嫌少,潘女士又説給五萬元,對方還是嫌少,所以對方就去申訴了。但對於王某家屬提出的80餘萬元的索賠,潘女士覺得太多了,她一直都是覺得自己沒有過錯的 不該給這個錢。”

在該案庭審時,潘女士與其代理律師辯稱,潘女士的行為是正當防衞,依法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法院:遭遇性騷擾,推倒行為構成正當防衞

到底潘女士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潘女士的代理律師向瀟湘晨報記者透露,由於事發當時沒有監控錄像,該案事實基本來源於潘女士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陳述。

對此,廣西壯族自治區象州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王某違背潘女士的意願,對潘女士實施摟抱、親吻的行為,構成對潘女士的性騷擾。王某家屬表示,潘女士用電車搭王某、主動要求跟王某一起回家,可以看出潘女士對王某不反感,主張王某的行為不是對潘女士的騷擾,一審法院不予採信。

潘女士推開王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衞或防衞過當?一審法院認為,所謂正當防衞,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緊迫侵害,針對這一非法侵害採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內採取的防衞措施。本案中,王某違背潘女士的意願,對潘女士實施摟抱、親吻等不法侵害,不法加害正在進行且具有現實緊迫性,潘女士出於本能推開王某以保護自己的身體權不受侵害,符合正當防衞的條件,其行為構成民法上的正當防衞。潘女士出於保護自己身體的本能推開王某,沒有傷害王某的故意,該行為未超過必要的限度,且王某跌倒後及時求助他人進行救助,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故潘女士的行為沒有構成防衞過當。

王某從被送到衞生院進行救治至送到象州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王某家屬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潘女士隱瞞其推倒王某的事實導致王某沒有得到及時對症治療,從而導致王某的死亡,故潘女士在事故發生後幾天才到公安機關投案與王某的死亡不具有因果關係。

綜上,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其在醉酒情況下強行對潘女士實施騷擾行為,結合行為時的具體情況,潘女士出於本能推開王某符合人之常情。但王某跌倒導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的後果超出正常人的認知範圍,苛求潘女士對該難以預見的後果承擔高度注意義務,有悖常理,亦無法律規定,本案證據證明潘女士的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於正當防衞,依法不應承擔民事責任。一審駁回了王某家屬的訴訟請求。

瀟湘晨報記者從潘女士代理律師處獲悉,該案一審判決之後,當事雙方均接受了判決結果,王某的家屬也沒有提出上訴了。

推倒性騷擾男子致其死亡屬正當防衞 性騷擾時反擊犯法麼

性騷擾時反擊犯法麼

如果是違法強拆已經對自己、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不法侵害的,對抗是算正當防衞的。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推倒性騷擾男子致其死亡屬正當防衞 性騷擾時反擊犯法麼 第2張

性騷擾要負責什麼責任

性騷擾情節較輕負民事侵權責任,情節較重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即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性騷擾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口頭方式:如以下流語言挑逗對方,向其講述個人的性經歷。

2、行動方式:故意觸摸、碰撞、親吻對方臉部、乳房、腿部、臀部、陰部等性敏感部位。

3、設置環境方式:即在工作場所周圍佈置淫穢圖片、廣告等,使對方感到難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

(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

推倒性騷擾男子致其死亡屬正當防衞 性騷擾時反擊犯法麼 第3張

性騷擾是指什麼

性騷擾指以帶性暗示的言語或動作針對被騷擾對象,強迫受害者配合,使對方感到不悦。任何性別的人都有可能是性騷擾的受害者。按照行為方式分類,性騷擾可以分為言語性騷擾、行為性騷擾、環境性騷擾;按照發生場所分類,性騷擾可以分為校園性騷擾、公共場所性騷擾、職業場所性騷擾、家庭性騷擾、網絡性騷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05修正)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但目前我國沒有專門針對男性被性騷擾的立法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