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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領證生孩子的弊處

孕期2.72W

一般會對孩子在出生前辦理準生證及出生後的户口辦理都會帶來很大的麻煩。

不領證生孩子的弊處1

生孩子不領證有哪些影響呢

未婚同居時間較長的,難免會孕育出新的生命。很多人會問:“未婚先孕犯法嗎”,可以很肯定地告訴您未婚先孕不違法。但是,未婚先孕帶來的問題也頗為嚴肅——孩子在出生前辦理準生證及出生後的户口辦理都會帶來很大的麻煩。所以,此時既然未婚同居有了孩子,雙方應該是將對方作為終生伴侶來對待的,哪怕為了孩子也還是需要辦理結婚登記的。

一、準生證不辦會有什麼後果?

可能會被相關部門罰款。但是現在可以補辦準生證,首胎的話是不需要罰款的。如果生孩子前沒有及時辦理好準生證,則需要在孩子出生後補辦準生證。補辦準生證的步驟如下:

1、在户口所在地或轄區內出具第一胎生育證明。

2、攜帶證明到計生辦,由於未辦理準生證違反生育證管理條例,計生辦會做出相應的處罰。之後,計生辦出具相應的補生育證明手續。

3、夫妻雙方憑身份證、户口薄、結婚證到去户口所在地或現居地的居委會或者村委會補辦。

不領證生孩子的弊處
  

二、未婚可以辦準生證嗎

未婚生育的是不能辦理準生證的,因為辦準生證必須有結婚證才能夠辦理。未婚先孕的準生證辦理需要提供的材料的包括嬰兒父、母的入户書面申請,以及、嬰兒父母結婚證、身份證等等資料,這裏面必須要有結婚證,因此如果未婚的話是不可以辦準生證的;對男女雙方分需要徵收社會撫養費,未婚男女已滿法定婚齡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徵收;未婚先孕的`,女方可以要求男方給未婚先孕的孩子撫養費,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領證生孩子的弊處2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登記結婚,擁有結婚證的兩人才算的上是夫妻,才算真正的家庭,可是在實際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其實是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證的,現在結婚連工本費都不需要了,為什麼還有“夫妻”不領證呢?不領證的婚姻沒有保障,難道不會不幸福嗎?接下來,小編為大家講一講不領證的婚姻利和弊。

不領證生孩子的弊處 第2張
  

首先,不領證,就是不受任何條件的束縛,會更在乎愛情的體驗感,適合精神戀愛,也就是柏拉圖戀愛。而如果領證,那麼法律會保障各方面的安全。兩人領證後同居,法律也會保證新人的合法婚姻關係不受到傷害,並且,如果有小孩,在生小孩時可以去醫院辦理準生證,並能夠報銷生育費等,也能及時的上户口和上學,避免黑户的出現。在婚姻問題上,還會有法院或居委會等方面的調解。此外,如果二者之間的關係真的很難維持,結婚證也可以保障個人在財產分割中的利益。一般來説,接受者會得到法律的承認,會得到一種安全感,也就是古人所説的有一個身份。我們常説,生命中最重要的事情是擁有一個家庭,一個家庭,有愛人,有孩子。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我們稱之為事實婚姻,在我國有大量的事實婚姻,都屬於非法同居。由於這些人對法律的認識不深,對自己的'法律權不在乎,所以對“婚姻登記條例”並不重視和尊重,他們也不珍惜自己的權益。但在離婚率逐漸上升的現代社會,事實婚姻會走向老年的已經越來越少,能夠一起相伴一生的情況更是罕見。大多數事實婚姻的雙方都會各自擁有家庭,這種情況比較常見,這是無法領取結婚證的,因為這已經涉及到重婚罪了,道德名義上也説不過去。一旦雙方產生矛盾馬上就會一拍兩散,是很難有好結果的,當某些事實婚姻情況暴露很有可能會發生一些嚴重的衝突,對於這種時候來説,幸福不可能存在,有也是暫時的,不會有什麼好結果。

不要結婚證對男女都是有弊大於利,它不受法律保護,孩子們不能上户口,並面臨計劃生育罰款。對夫妻雙方來説,共同財產不容易分割,只能事先約定,但不能得到法律約束,隨時有家庭破裂的危險。當遇到重大事件時,他們無法出示相關證書。沒有得到法律認可,會面臨許多麻煩。

不領證生孩子的弊處3

沒有領結婚證,即雙方沒有登記結婚,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不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保護,於哪一方都沒有好處。

①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制。雙方收入均為個人所有,沒有結婚,二人僅處於同居關係,對其中一方所負債務,另一方沒有義務承擔。婚姻關係中,一方負債,若經另一方追認為夫妻共同債務,或是借款用於日常生活,另一方對此債務應付連帶清償責任。

不領證生孩子的弊處 第3張
  

②在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中,配偶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但是在同居關係中,無論同居雙方關係如何,另一方都不可能成為一方的法定繼承人,除非其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自己死後將財產贈與另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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