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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新生兒落户申請材料

新生兒3.05W

在國內出生的嬰兒

長沙新生兒落户申請材料

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父母系現役軍人的,提交軍人身份證件。父母系出國(境)人員,在國內無常住户口的,提交中國護照。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係證明。

對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可憑公安機關(或具有鑑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係鑑定書,或者接生證明和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經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後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在國(境)外出生的嬰兒

國外出生的提交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及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嬰兒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結婚證。

香港、澳門出生的提交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願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父母雙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證件)及結婚證。

台灣出生的提交台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是台灣户籍居民的,還須提交台灣户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台灣户籍的證明)及結婚證。

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應當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户在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係證明。

公民個人依法收養未登記常住户口的嬰兒

(對於公民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未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而私自收留的棄嬰,應由社會福利機構申報登記集體户口):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社會棄嬰

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