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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領結婚證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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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生的孩子同樣歸孩子的親生父母雙方撫養。

沒領結婚證孩子撫養權怎麼判1

沒有結婚證生孩子的孩子撫養權的判決:

1、孩子未滿兩週歲的,為了孩子的成長,原則上由母親撫養,撫養權歸母親。

2、孩子年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孩子真實意願,孩子願意與父親生活,撫養權歸父親,反之給母親。

3、孩子在兩週歲到八週歲之間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沒領結婚證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沒領結婚證孩子撫養權怎麼判2

雙方是同居關係,但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問題,與婚生子女的處理原則一樣。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沒領結婚證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第2張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對於非婚生子其享有的權利和婚生子是相同的,法官在對非婚生子撫養權作出判決的時候,需要參考子女的年齡、父母的實際情況等等因素,綜合之後才會做出判斷。當如果父母想要爭奪子女撫養權的話,就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撫養更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還有疑問歡迎登陸華律網在線諮詢。

沒領結婚證孩子撫養權怎麼判3

沒有結婚證生的孩子同樣歸孩子的親生父母雙方撫養。孩子的撫養權判定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具體情況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

(2)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3)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4)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5)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2、兩週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具體情況如下: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

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孫子女。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4、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沒領結婚證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第3張
  

沒有結婚證怎麼離婚

1、沒有辦結婚證而在一起同居,如果同居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前,會按照事實婚姻處理。如果是這種情況下要選擇離婚的話,就必須雙方都願意補辦結婚證,然後離婚,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選擇起訴離婚,不能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這種情況下離婚的話,法院會結合案情以及各方當事人的實際生活狀況來處理共同財產的的分配以及子女的撫養權等問題。

2、如果沒有辦理結婚證而在一起同居,是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而是屬於非法同居,所以不存在怎麼離婚的問題。

3、以上的兩種情況,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可以先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在補辦好結婚證以後,雙方當事人再對子女撫養權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進行處理。這個時候,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協議離婚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

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子女單獨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孫子女。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