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上訴狀
離婚糾紛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女,1953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上海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後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佔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上海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峯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後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後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離婚糾紛上訴狀2
上訴人:陳,女,漢族,1x年9月12日生,住鄭州市二七區xx村。
被上訴人:劉,男,漢族,1x年8月25日生,住鄭州市xx區·辦事處x村18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離婚糾紛一案,不服鄭州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一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並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2、訴訟費判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判令離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xx年戀愛至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在長達近一年的時間裏,兩人共同度過了漫長而又甜蜜的熱戀歲月。兩人從相識、相知到相愛,關係從戀人到夫妻,兩人的感情也隨着甜蜜愛情的澆灌,由熱戀到結婚,雙方相互瞭解,性格相投,愛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較好的夫妻感情。
登記結婚不久,即20xx年4月26日,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之間的感情不但有破裂,反而使被上訴人更加關心、愛護、體貼上訴人,雙方恩恩愛愛、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禮的殿堂,即20xx年4月舉行了婚禮,這些都是鐵的事實,這些事實不會隨着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殘疾,也不會因為被上訴人的母親勸説被上訴人離婚甩掉累贅而改變。
被上訴人在先後離婚訴訟中,均系母親被迫而實施,被上訴人的表裏不一,內心對上訴人及和上訴人温馨浪漫的.共同生活非常思念、牽掛之戀,根本不願意棄這個以前曾經擁有温馨的家,根本不願意和上訴人離婚,導致今天兩人離婚只是被上訴人父母被迫所致,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很好的感情基礎,雙方相互思念,如果人為的把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拆散,還不如成全被上訴人和上訴人,而一審法院對此不予查明,人為的認定雙方已無和好可能,感情確已破裂,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後,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債務為23876.70元,錯誤。
1、上訴人向其父親先後借款共計115600元的共同債務,應依法認定。
上訴人於20xx年4月26日發生交通事故,在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於20xx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治療費104660元。發生交通事故後,被上訴人母親看到上訴人傷情嚴重,就制止被上訴人不準到醫院陪護上訴人,在住院期間,所交的醫療費自然只能向自己的父母借款。出院時,共向其父親借款110000元整,而交通事故的肇事方於20xx年3月26日才向上訴人賠付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共計86300元。而一審判決連最起碼的先後時間不予考慮,就徑直對上訴人先後向其父親陳喜拴借款共計115600元因被上訴人δ簽名、系父女關係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2、上訴人獲得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等費用繫上訴人的個人財產。
上訴人因交通事故致殘,且在事故中承擔重要責任,獲得的賠償費用86300元僅是總費用的40%。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此,上訴人獲得40%的賠償費用應繫上訴人的個人財產。而一審判決混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概念,獲得賠償的費用86300元和共同債務115600元相互衝抵後,就是共同債務,顯然錯誤,望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實後,予以改判。
三、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擁有的四層房因拆遷而獲得的補償費16萬元的共同財產不予認定,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於20xx年4月10日登記結婚,倆人為了有一個温馨而又美滿的家庭,於20xx年10月在鄭州市鄭東新區棟十里鋪村建設了棟400平方米的二層房,該房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後共同建設的(有建築許可證為證); 20xx年初,因規劃被拆遷,政府對該房屋補償了16萬元人民幣(平方米400元),該房屋拆遷補償費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共同所有。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再三申請法院對該房拆遷補償進行調查,而一審法院對該房的建設時間、坐落λ置、拆遷時間、補償標準、補償費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證據不足為由不予認定,明顯錯誤。
四、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不予查明,錯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結婚舉行婚禮時,收取的禮錢5900元,系被上訴人個人佔有,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對此也予以認可,而一審判決對此不予查明,望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
五、一審判決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分居期間所需的撫養費隻字不提、人為的不予查明,明顯錯誤。
上訴人因發生交通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後,被上訴人母親為使自己的兒子擺脱累贅,為使其再找到一個漂亮而又能幹的妻子,不顧街坊鄰居的勸阻和嘲笑,於20xx年6月底把上訴人驅出家門,遺棄上訴人。我國婚姻法第20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上訴人系被上訴人的妻子,因此,被上訴人應向上訴人支付從遺棄之日起至今的撫養費,即從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期間的撫養費,月為600月,撫養費共計24000元。而一審判決對上訴人遺棄至今的撫養費不予查明、人為的迴避,顯然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
六、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後一次補償9000元撫養費,不足以維持上訴人的正常生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
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後,致大腦偏癱,雖傷殘程度僅為八級,但勞動能力已完全喪失,現上訴人仍需要繼續治療,一年所需費用25000元左右,而一審判決判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僅為9000元,該費用還不夠維持上訴人半年生活所需的費用(含醫療費)。因此,一審判決判令被上訴人一次性支付上訴人撫養費明顯太低,應予增加,或者按年支付撫養費一次(月按600元,年為7200元),至上訴人再次結婚日止或恢復勞動能力日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明顯錯誤,請二審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實後,予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此致
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月27日
離婚糾紛上訴狀3
上訴人(原審被告):江X,男,19xx年X月XX日,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XX區路陶通公寓X棟X單元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0327,聯繫電話:;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曹,女,1982年11月12日出生,漢族,江西XX縣人,住本市中路X棟X室,身份證號:36020319821112。
上訴人因不服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民事判決書,向貴院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景德鎮市珠山區人民法院的(20xx)珠民一初字第381號判決,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婚姻關係的理由有兩點: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不能相互溝通理解;2、上訴人對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
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中原告提供給法庭的證據不能證明上述兩點。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後夫妻感情其實一直很好,被上訴人所説沒有半點感情基礎不屬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戀愛一年後結婚,並且婚後育有一子江文博,從這點來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基礎和婚後感情是很好的。
2、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舉證上訴人將其打成輕微傷乙級進而證明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所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上訴人認為夫妻之間偶爾一次吵嘴打鬥不足以認定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上訴人作為一位成年男性就會有性格和脾氣,上訴人並不是無緣無故和被上訴人發生打鬥的,是因為事發當天婚生子江文博生病了想要媽媽,此時被上訴人不在兒子身邊,於是上訴人帶着兒子找到被上訴人,而被上訴人卻態度不好,進而與上訴人的母親發生了爭吵,最後造成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爭吵打鬥。雖然上訴人不慎將被上訴人打成輕微傷乙級,但是事出有因。
根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如何理解"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確解釋:"《婚姻法》解釋(一)第一條對家庭暴力的定義作了明確規定,但對傷害後果的程度沒有明確,使法官難以認定。因此,針對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的`方式給家庭成員的身體造成傷害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根據法醫鑑定結論來確定傷害後果,即對家庭成員的傷害達到了輕微傷丙級三次以上、輕微傷乙級兩次以上、輕微傷甲級一次以上的,一般可理解為構成家庭暴力。"加之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寧拆十座廟,不破一樁婚"傳統婚姻觀念,基於維護社會、家庭的穩定之需,一審法院應當慎重認定上訴人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不應當輕易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准予離婚。
另外,上訴人認為即使一審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係是合法的,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存在異議;訴爭房產公寓X棟X單元X室繫上訴人在20xx年6月22日(婚前)就已經一次性付款購買的,不存在任何按揭貸款,所以一審法院對該事實的認定也是錯誤的。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做出的判決證據不足,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 月 日
離婚糾紛上訴狀4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女,x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xx市×××路×弄××號×××室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男,××年××月××日出生,漢族,
住:xx市×××路×弄××號×××室
案由:對(x2)普民一(民)初字第××××號一案的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主要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徹底破裂的程度。
上訴人和被上訴人雖為再婚夫妻,但婚姻存續期間前後長達九年,彼此之間已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恩愛感情,此次鬧離婚純屬房產證上的"被加名"他人作梗所致。
必須指出被上訴人在房產證上擅自"加名"他人是不法行為,至少是侵犯了作為共同還貸的`上訴人在該房中的合法權益。
2.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所居住房屋的當初買價未查明、確認。導致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房屋貸款在居住房屋現值中所佔的比例和份額認定不清,進而對上訴人補償款裁決不公。
該房購買價款為31萬元,原判離婚時,該房已增值為160萬元,而且根據xx市房屋市場波動狀況來看,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正是房屋價格上漲高峯期。現原判僅以6萬元作為補償款,顯然不公。
3.原判對上訴人離婚後基本的生活條件根本未予慎重考量,造成上訴人難以生活。
二、原判裁決有失公允,未能從根本上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1.上訴人在原審中談到"離婚"一節,是附條件的。
因為上訴人離婚後他處無房,如果被上訴人堅持離婚,也應當對上訴人的住房問題作出妥善地安排。
2.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補償方式有二:一、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得的部分,適當地照顧女方權益給予多分,二、在被上訴人堅持離婚的前提之下,被上訴人應對上訴人住房問題一節,給予相應地補償。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執法衡平不公,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障基本的生活起居條件,特提起上訴,請求如前。
此致
xx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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